8月21日,江蘇省治賄辦首次通報江蘇省開展商業(yè)賄賂專項治理工作以來查辦的13起典型案件。有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將從五方面入手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依法嚴厲懲處違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業(yè)賄賂滋生蔓延的勢頭。
1、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原局長崔學余受賄、挪用公款案。1997年春節(jié)至2001年3月,崔學余利用職務便利,包庇、縱容某個體老板在長江南京段非法采砂,先后多次收受其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9.5萬元。1999年6月至2002年1月,崔學余將114.3萬元公款給親戚用于炒股營利活動。2005年12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崔學余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
2、原無錫商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院長杭中茂受賄案。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杭中茂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在學院基建工程建設中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賄賂款9.2萬元,價值3.257萬元人民幣的手表,杭中茂還犯有貪污和挪用公款罪。2005年8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判:判處杭中茂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
3、徐州市科技局原副局長郭大斯受賄案。2001年至2005年間,郭大斯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美元1.86萬元,人民幣及購物卡24.86萬元,手表等物品折價人民幣1.23萬元。2005年12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郭大斯有期徒刑十年。
4、常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驗科原主任姜建平受賄案。1996年至2005年,姜建平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試劑經(jīng)銷公司現(xiàn)金3.35萬元,各種物品計價值人民幣2.388萬元。2006年5月,常州市面上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姜建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5、蘇州合佳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蘇州市住房置業(yè)擔保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陳峰等受賄、挪用公款案。2002年4月,陳峰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蘇州市住房置業(yè)擔保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鄭玉仙多次收受該代理行送的錢款,私分52萬元。陳峰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兩次將本公司的公款挪用給他人用于公司注冊驗資等營利活動。2005年12月,陳峰、鄭玉仙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九年。
6、南通港務局狼山港務公司原經(jīng)理黃文達受賄案。1993年7月至2005年6月,黃文達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司內(nèi)部人事管理、決定供貨單位、支付貨款、對外擔保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46次非法收受多人所送人民幣28.78萬元,8000美元,物品折價1.44萬元。2006年5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黃文達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二十萬元。
7、淮海工學院原院長王立信、原副院長賈軍銜、基建處原處長王建中、后勤服務公司原總經(jīng)理張晉陸、體育教研部原主任陳萬章等受賄案。1996年至2005年,王立信、賈軍銜、王建中、張晉陸、陳萬章利用職務之便,在淮海工學院教學樓、學生公寓、圖書館、體育館等多項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及建設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王立信先后多次收受賄賂人民幣72.06萬余元;賈軍銜先后收受賄賂人民幣114.6萬元;王建中先后收受賄賂人民幣69萬元、美元1000元;陳萬章收受賄賂人民幣49.8萬元;張晉陸先后收受賄賂人民幣39萬元。2005年9月至12月,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王立信、賈軍銜、王建中、張晉陸、陳萬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六個月。
8、江蘇省洪澤湖漁業(y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jiān)督支隊原副支隊長吳子奎受賄案。2003年春節(jié)至2004年9月,吳子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計人民幣40200元和美元800元。2006年6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吳子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一萬元。
9、鹽城技師學院原教材科副科長、圖書管理員孫慧琴受賄案。2001年至2005年,孫慧琴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教材供應商所送購書回扣及好處費,合計人民幣69265元。2006年7月,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東臺市人民法院判處孫慧琴有期徒刑五年的終審裁定。
10、揚州市廣陵區(qū)湯汪醫(yī)院原院長顧仁貴、總賬會計劉國平受賄案。1998年至2000年8月間,顧仁貴、劉國平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好處費及藥品回扣計31.2萬多元,二人私分。1998年至2004年,顧仁貴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好處費計人民幣7.9萬元。2006年5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顧仁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三萬元;被告人劉國平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二萬元。
11、鎮(zhèn)江市國土資源局原助理調(diào)研員兼鎮(zhèn)江市國土資源局新區(qū)分局原局長陳留順受賄案。1997年至2003年4、5月份,陳留順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有關工程建設、工程款結算等工作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5160余元。2005年12月,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陳留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六萬元。
12、泰州市財政局國有資產(chǎn)管理辦公室、泰州市事業(yè)單位機構改革指導協(xié)調(diào)小組辦公室原工作人員張俊受賄案。2003年底至2004年8月,張俊利用職務之便,伙同其情婦向他人索要賄賂人民幣20萬元;單獨向他人索要或收受賄賂計人民幣35.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
13、泗陽縣政協(xié)原副主席張愛國受賄案。1995年至2003年,張愛國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多人送給的現(xiàn)金、購物卡、電腦等物共計人民幣14.93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05年11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愛國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四萬元。
省治理商業(yè)賄賂領導小組表示,下一步,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將從五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一是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群眾舉報商業(yè)賄賂違法犯罪行為,敦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問題,拓寬案件線索來源。二是認真梳理案件線索,緊緊抓住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chǎn)權交易、醫(y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fā)和經(jīng)銷六大領域中容易發(fā)生商業(yè)賄賂案件的重點環(huán)節(jié),深挖細查,盡快突破一批重點案件。三是嚴肅查處涉及國家公務員的商業(yè)賄賂案件,特別是對利用審批權、執(zhí)法權和司法權在商業(yè)活動中索賄受賄的腐敗分子,必須堅決予以查處,決不手軟,決不姑息。四是加強對辦案工作的領導,實行嚴格的辦案工作責任制,對涉案金額大、涉案人員級別高、涉案人員多,以及久拖不決的重大案件,要排除干擾,掛牌督辦,限期查結。五是搞好協(xié)調(diào)配合,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和行業(yè)主管(監(jiān)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查辦案件的協(xié)調(diào)機制和移送機制,提高辦案的整體效能。(丁華 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