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士官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fā)〔2011〕21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民政局;各軍區(qū)、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為加強士官隊伍建設,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士官婚姻管理工作,根據(jù)士官管理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jīng)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以在駐地或者部隊內(nèi)部找對象結(ji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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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挲g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
?。ㄈ┝沂孔优?、孤兒或者因戰(zhàn)、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
二、軍隊政治機關負責對士官在部隊駐地或者部隊內(nèi)部找對象結(jié)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guī)定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婚姻登記機關依據(jù)軍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為士官辦理婚姻登記。
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軍隊人員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組〔2010〕14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民政部 總政治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