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高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9〕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從2009年2月1日起,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 具體執(zhí)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