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印發(fā)《仿真槍認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切實加強對仿真槍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以及《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guī)范》(GB6675—2003)的有關規(guī)定,公安部制定了《仿真槍認定標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仿真槍的認定工作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對能夠發(fā)射彈丸需要進行鑒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參照《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公通字〔2001〕68號),從其所發(fā)射彈丸的能量進行鑒定是否屬于槍支。當事人或辦案機關對仿真槍的認定提出異議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
2001年12月《公安部關于認定仿真槍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0號)同時廢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仿真槍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仿真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fā)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fā)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二、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執(zhí)行。
三、術語解釋
1、制式槍支:國內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支。國外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支。
2、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于無槍托的槍支)底部的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