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安全局文件
國核安發(fā)〔2008〕13號
關于頒發(fā)《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的通知
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核電廠的安全規(guī)定及導則的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申請書》及其附件。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作為對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承擔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所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核安全法規(guī)。核安全審評和監(jiān)督的結果表明,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的設計原則以及與核安全相關的活動滿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備建造條件。我局決定向你公司頒發(fā)《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我局對福建寧德核電廠一號機組基坑負挖、現(xiàn)場準備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表明,一號機組已具備核島基礎澆注第一罐混凝土條件。我局決定批準福建寧德核電廠一號機組核島基礎澆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時,我局將福建寧德核電廠二號機組核島基礎澆注第一罐混凝土設為控制點,只有經(jīng)過我局檢查和批準后,福建寧德核電廠二號機組方可澆注核島基礎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應按照《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規(guī)定的條件,加強質量管理,做好建造工作,確保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質量。
附件: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0801號
項目: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
持證單位: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譚建生
國家核安全局(以下稱“我局”)審查了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申請書》及其附件,認為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作為對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承擔全面核安全責任的營運單位,所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核安全法規(guī)。核安全審評和監(jiān)督結果表明,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的設計原則以及核安全相關活動滿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備建造條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我局批準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的建造申請并頒發(fā)此證,同時對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許可證條件。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在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作為對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核安全承擔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特別是與核電廠有關的核安全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保證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的建造質量。
二、在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過程中,必須履行其在《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申請書》、《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初步安全分析報告》以及審評過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諾。今后若對這些承諾進行修改,應提出書面論證報告,報我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在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過程中,必須履行質量保證大綱,并認真執(zhí)行質量保證程序,監(jiān)督參與建造工作單位的質?;顒?,定期地監(jiān)查和審查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當組織機構等內容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質量保證大綱,并報我局審評認可。
四、在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建造過程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業(yè)、運輸和軍事設施等)有較大變化,應報告我局,并論證其對福建寧德核電廠一、二號機組安全的影響。
五、發(fā)放建造許可證后完成以下工作:
(一)審評中達成一致的內容反映到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中。
(二)按照審評工作單的承諾按時提交有關文件,完成相關工作。
(三)密切跟蹤紅沿河核電廠輻射屏蔽設計的校核工作,保持一致的要求。
(四)第二條進廠道路備選方案一是可接受的,但應確保嚴重事故條件下,撤離時人員接受的劑量不能造成嚴重的確定性效應,并盡可能降低隨機效應的發(fā)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