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遭受暴雨洪災地區(qū)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重慶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近日聯合下發(fā)《關于支持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九種情況,將可享受稅收扶持措施和優(yōu)惠政策。 ——企業(yè)因遭受洪災造成的資產損失,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后,準予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抗洪救災的捐贈支出,企業(yè)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捐贈未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遭受洪災造成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定期定額納稅戶,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受災損失程度,調低定額。 ——對查賬征收的個體經營者、合伙企業(yè)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在扣除保險賠款之后,視其受災損失程度,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洪災造成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產稅;因遭受洪災造成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可以減征或免征當年資源稅、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已完稅的車船因遭受洪災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車船稅。 ——使用網絡發(fā)票開票機的納稅人因遭受洪災導致網絡發(fā)票機開票故障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安排服務商上門維修。維修中確需更換零部件的予以免費更換;無法修復的,免費更換整機。 ——因遭受洪災,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有困難的,經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企業(yè)因遭受洪災損失嚴重、經營困難、發(fā)放工資后的資金余額不足以繳納的當期社會保險費,在2014年12月31日前補繳的,可免收滯納金。 (廖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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