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成都、瀘州新購置車輛的30%須為新能源車型,省直機關和其他地區(qū)不低于10% ●2016年,全省各級各地新購置車輛30%須為新能源車型,以后逐年提高 ●新能源轎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即日起,四川省更新公務用車除因特殊地理環(huán)境和工作性質外,要嚴格按比例選用新能源汽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fā)展改革委等5部門日前聯(lián)合出臺《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根據(jù)《方案》,省直機關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鼓勵環(huán)衛(wèi)、郵政、旅游、公交等使用新能源汽車《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機動車輛,應優(yōu)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zhí)法執(zhí)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huán)衛(wèi)、郵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領域廣泛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等。以城區(qū)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可選用純電動汽車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其他地區(qū)可根據(jù)實際條件,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LNG汽車或油氣雙燃料汽車。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可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執(zhí)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越野車、商務車、面包車等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當?shù)攸h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從工信部定期發(fā)布的《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采購。省直機關今年購置比例不低于10% 《方案》提出,省直機關及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系統(tǒng),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在市(州)方面,2014年至2016年,成都、瀘州2個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當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甘孜、阿壩、涼山三州,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 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內其他城市,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方案》提出,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統(tǒng)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程,將新能源汽車按年度購置比例逐級分解細化;各單位在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時,應當明確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數(shù)量,嚴格執(zhí)行各年度購置比例。新能源汽車購置配備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shù)量。 新增或改造停車場應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建充電樁。隨著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增加,在現(xiàn)有停車場中逐步增設充電樁。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管理部門,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維護等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核定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市(州)政府在制定和執(zhí)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yōu)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yōu)惠?!斗桨浮芬?,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將執(zhí)行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jié)約能源資源績效評價考核范圍。(鐘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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