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將成為其中的關(guān)鍵。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介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體實踐當中可以有多種情況,在理解和認識上的不一致也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出現(xiàn)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這個問題作為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來進行研究和規(guī)定。 將于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趙大光表示,“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吧舷掳嘤幸粋€時間區(qū)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彼f。 “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nèi)。”趙大光說,“理解這一條規(guī)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guān)鍵詞就是‘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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