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fā)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及時審查和處理涉嫌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絕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干預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堅決抵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
最高檢就中央紀委《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發(fā)了這一通知。通知指出,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非法干預查辦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的五種情形十五類表現,指出準確把握依法依規(guī)、科學界定、服務實踐的精神,正確區(qū)分非法干預查辦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與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監(jiān)督指導查辦案件的界限,個人行為與組織行為、故意干預與決策錯誤和一般打聽案情的界限,是進一步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工作力度的重要武器,對保障反瀆職侵權工作科學發(fā)展意義重大。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準確理解,正確適用。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加強與紀檢機關的溝通聯系,密切在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協作配合,采取多種形式,動員和組織廣大黨員群眾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積極同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要認真落實解釋的各項要求,對發(fā)現的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及時移交紀檢機關,對紀檢機關移送的涉嫌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和處理,絕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干預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堅決抵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
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以改革創(chuàng)新的精神,結合本地工作實際進行調查研究,與紀檢機關共同研究如何完善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等機制,細化對壓案不查、有案不讓查以及非法阻撓辦案、打擊報復辦案人員的情況溝通和紀律處分、法律處罰規(guī)定,共同研究解決解釋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新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