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9月26日電(記者葉前、李娜)為保證其所售商品質量,廣東銷售者須建立商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銷臺賬制度,而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銷售者索賠時,銷售者應先行賠付不得拒絕,這是記者26日從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獲悉的。
根據會議提交審議的《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內容旨在對銷售者的義務和責任,政府的監(jiān)管措施,對政府的考核與責任追究和社會監(jiān)督四個方面進行突出和強化。
修訂草案修改稿規(guī)定,銷售者先行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在政府監(jiān)管方面,監(jiān)管部門須增加現場快速檢測和調查設備的配備,而省、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統(tǒng),以實現部門間案件查處情況和企業(yè)信用信息等資源的共享。
此外,考核制度將監(jiān)管部門納入其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且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年內不得評為先進,而有關責任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不予獎勵、不予晉升職務和職級。
針對通過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修訂草案修改稿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發(fā)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銷售者所在地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而國家工作人員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泄露舉報人信息將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