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12月12日電(記者烏夢達)12日在深圳舉行的2011年城市維權論壇上,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22家城市消費者協會聯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fā)出了《關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加消費者組織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建議》,呼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過程中,明確消費者組織在消費侵權公益訴訟中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和主體資格。
《建議》提出,目前《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在修訂中,在《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建議中已增加了公益訴訟的相關規(guī)定,但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主體并未做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據介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目前的規(guī)定,消費者組織沒有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的職能,只能提供咨詢服務和法律支持。然而,在一些群體性消費事件中,一些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時常面臨尷尬。而單個消費者對壟斷行業(yè)的“霸王條款”也難以撼動,許多消費者之所以不起訴或采取忍讓態(tài)度,主要原因就是訴訟成本過高。
對此,《建議》認為,消費者組織是由國家法律確認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法律理應賦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消費者組織的作用才能真正發(fā)揮出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護。同時,消費者組織非營利的特點也能保證公正性。
據介紹,目前一些地方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做了一些嘗試。例如,200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即賦予了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