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3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3日開始施行。這部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停止流通的貨幣應該說也是貨幣,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行為,為何以詐騙罪而非假幣犯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解釋了其中原由。偽造貨幣罪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別是貨幣的公共信用。已經(jīng)停止流通的貨幣即成為歷史貨幣,不再具有貨幣屬性,不再執(zhí)行貨幣的任何功能。偽造已經(jīng)停止流通的貨幣,犯罪人的目的往往是以此騙取錢財,而非通過對偽造的貨幣進行正常使用來獲取利益,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公共信用。此種行為在行為方式和侵害客體兩個方面均與偽造貨幣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詐騙罪追究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貨幣行為的刑事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偽造停止流通貨幣的行為均構成犯罪,只有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行為才構成詐騙罪。至于是否實際使用,不影響詐騙罪的定罪。
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成為假幣犯罪打擊對象
新華社北京11月3日電(記者 楊維漢)“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shù)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shù)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fā)售價格計算?!?/p>
3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出了上述規(guī)定。
一般情況下,貴金屬紀念幣主要用于投資和收藏,而這個開始施行的司法解釋將偽造、變造貴金屬紀念幣列為假幣犯罪打擊對象。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解釋了其中理由:第一,貴金屬紀念幣作為國家貨幣具有法定性。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fā)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第二,貴金屬紀念幣發(fā)行要素規(guī)范,發(fā)售行為嚴肅,與其他形式的人民幣并無不同。第三,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符合貨幣犯罪的侵害客體。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一方面侵犯了國家貨幣發(fā)行權;另一方面也侵害到了貨幣的公共信用。第四,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除侵害國家的貨幣管理秩序之外,此類行為還擾亂了錢幣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