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5月9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明確規(guī)定市縣委書記不得在離任時或離任前三個月內突擊調整、提拔干部,否則將追究其責任。
浙江省委近日印發(fā)的《浙江省規(guī)范市、縣(市、區(qū))委書記用人行為暫行辦法》指出,當出現(xiàn)領導班子換屆、領導干部職位出現(xiàn)空缺、機構變動需要調整配備、領導班子或者領導干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完成重要任務需要調整配備等五種情形時,市縣委書記可以根據(jù)組織部門的建議,決定啟動干部調整動議。
但是,市縣委書記不得在機構變動、已經明確本人離任時動議調整、提拔干部,不得在任期屆滿、任職年齡到限前三個月內動議調整、提拔干部。確因工作需要的,要事先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而且,不準在集體醞釀和黨委會討論干部任免時,對擬任免人選首先發(fā)表傾向性意見。
浙江省委指出,市縣委書記是該地區(qū)干部選拔任用的第一責任人。凡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對干部使用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用人不正之風查處不力的,將按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