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6月19日電(記者馮麗)為進一步加強救災款物的使用管理,江西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了《江西省救災款物使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要求救災應急資金必須在10日內發(fā)到災民手中。
按照《規(guī)定》,當?shù)貐^(qū)市、縣(市、區(qū))遭受特、重大自然災害,通過自身努力無法解決困難時,可申請省、市予以支持。災情緊急時,可直接由縣級民政部門向省級民政部門提出撥付救災資金的申請。
為了減少資金撥付環(huán)節(jié),加快資金撥付速度,設區(qū)市接到省級撥款后,救災應急資金應在5日內下達到縣級,縣級應在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
此外,各地要設立救災資金財政專戶或專賬,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后,可回收重復使用的,當?shù)孛裾块T應負責回收,以備再用。救災款物的使用必須堅持“??顚S?、專物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定向捐贈的救災款物,應按照捐贈人的意愿使用,并將使用結果告知捐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