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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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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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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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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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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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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
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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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會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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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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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二)擬由非內(nèi)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fā)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nèi)地設立的代表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于前款規(guī)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钡诰艞l:“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章程草案;(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五)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钡谑粭l:“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fā)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原始基金數(shù)額和法定代表人?!钡谑鍡l:“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饡薷恼鲁蹋瑧斦鞯闷錁I(yè)務主管單位的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钡谑鶙l:“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按照章程規(guī)定終止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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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設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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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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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會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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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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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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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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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會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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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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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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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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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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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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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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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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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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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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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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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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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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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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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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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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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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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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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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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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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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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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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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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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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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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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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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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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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會修改章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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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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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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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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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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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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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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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國商會成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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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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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6號)第四條:“成立外國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反映其會員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數(shù)量的發(fā)起會員和負責人;(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四)有合法的經(jīng)費來源。第七條:“成立外國商會,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依法辦理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簽發(fā)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外國商會經(jīng)核準登記并簽發(fā)登記證書,即為成立。”第八條:“成立外國商會的書面申請,應當由外國商會主要籌辦人簽署,并附具下列文件:(一)外國商會章程一式五份。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1.名稱和地址;2.組織機構;3.會長、副會長以及常務干事的姓名、身份;4.會員的入會手續(xù)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5.活動內(nèi)容;6.財務情況。(二)發(fā)起會員名冊一式五份。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應當分別列冊。團體會員名冊應當分別載明商業(yè)機構的名稱、地址、業(yè)務范圍和負責人姓名;個人會員名冊應當分別載明本人所屬商業(yè)機構或者外商投資企業(yè)、職務、本人簡歷或者在中國境內(nèi)從事商業(yè)活動的簡歷。(三)外國商會會長、副會長以及常務干事的姓名及其簡歷一式五份?!钡谑粭l:“外國商會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換會長、副會長以及常務干事或者改變辦公地址時,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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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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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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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國商會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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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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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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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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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國商會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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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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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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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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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國商會修改章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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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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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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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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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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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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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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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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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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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yè)、學科或者業(yè)務范圍內(nèi)社會團體的業(yè)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yè)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社會團體的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qū)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钡谑鶙l:“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nèi)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nèi)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宗旨、業(yè)務范圍和活動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動資金;(六)業(yè)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钡诙畻l:“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tǒng)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钡诙粭l:“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tǒng)稱注銷登記):(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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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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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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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國性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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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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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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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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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國性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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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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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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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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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國性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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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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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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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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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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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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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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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成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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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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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經(jīng)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登記?!钡谖鍡l:“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yè)、業(yè)務范圍內(nèi)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yè)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二)有規(guī)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yè)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yè)人員;(四)有與其業(yè)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chǎn);(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guī)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钡诰艞l:“申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場所使用權證明;(四)驗資報告;(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六)章程草案?!钡谑鍡l:”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钡谑鶙l:“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钡谑邨l:“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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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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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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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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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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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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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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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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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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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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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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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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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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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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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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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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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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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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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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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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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jīng)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shù)不得少于50個;(二)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與其業(yè)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五)有合法的資產(chǎn)和經(jīng)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yè)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钡谑粭l:“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fā)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籌備申請書;(二)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四)發(fā)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fā)起人說明理由?!?/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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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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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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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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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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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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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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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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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68項“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實施機關:民政部。
《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辦法》(民政部令第33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以下簡稱制作師),是指經(jīng)全國假肢制作師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合格,并取得國務院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或者《矯形器制作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制作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在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chǎn)裝配企業(yè)從事專業(yè)技術業(yè)務的人員?!钡谌龡l:“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制作師的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注冊登記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宜由中國假肢矯形器協(xié)會承辦?!钡谒臈l:“制作師應當在取得制作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后3個月內(nèi),向國務院民政部門(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制作師初始注冊登記手續(xù)?!?/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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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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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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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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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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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利用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興辦的發(fā)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yǎng)老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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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利用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興辦的發(fā)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yǎng)老機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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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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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設立養(yǎng)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與服務內(nèi)容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钡谒氖臈l:“設立養(yǎng)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jīng)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yǎng)老機構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yǎng)老機構實施監(jiān)督?!钡谒氖鍡l:“養(yǎng)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規(guī)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xù)。有關部門應當為養(yǎng)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yǎng)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fā)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yǎng)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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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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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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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利用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興辦的發(fā)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yǎng)老機構變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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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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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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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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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利用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興辦的發(fā)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yǎng)老機構注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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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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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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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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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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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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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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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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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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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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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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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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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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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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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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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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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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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附件第43項“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實施機關: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fā)〈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8〕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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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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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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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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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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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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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執(zhí)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烈士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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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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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第八條:“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zhí)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fā)事件中犧牲的;(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公民生命財產(chǎn)犧牲的;(三)在執(zhí)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四)在執(zhí)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五)其他犧牲情節(jié)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F(xiàn)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zhàn)、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zhí)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評定?!钡诰艞l第三款:“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钡诰艞l第四款:“屬于本條例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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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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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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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執(zhí)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烈士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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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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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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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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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犧牲情節(jié)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烈士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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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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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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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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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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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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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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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yè)水平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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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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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評價暫行規(guī)定》(國人部發(fā)〔2006〕71號)第六條:“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負責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評價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钡诎藯l:“民政部負責組織專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第九條:“人事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民政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實施等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钡谑龡l:“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yè)水平考試合格,頒發(fā)人事部統(tǒng)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钡诙畻l:“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具體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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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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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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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工作師職業(yè)水平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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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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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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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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