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套牌假牌等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群眾的合法權益,近日,公安部部署自8月20日至10月31日,在全國范圍開展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集中整治,集中查處偽造、變造和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簡稱“套牌套證”)或者其他車輛號牌、行駛證,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和不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保持路面嚴查嚴管高壓態(tài)勢。整治期間,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結合本地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規(guī)律特點,設置查緝卡點,調整勤務安排和警力部署,通過成立執(zhí)法小分隊、查緝小組等專業(yè)化隊伍,機動靈活開展查緝行動。相鄰省、市公安交管部門還將依托公安交通管理區(qū)域警務協(xié)作機制,建立完善查緝協(xié)作機制,建立跨省、跨市的查緝、布控、堵截聯(lián)動方案,通過開展異地執(zhí)法、集中清查、區(qū)域性統(tǒng)一行動等方式,主動打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
從嚴懲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針對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形成嚴管高壓態(tài)勢。對涉牌涉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扣留車輛的將依法扣留,依法應當收繳非法牌證的將依法收繳,依法應當罰款的將依法罰款,依法應當記分的將依法記分。對使用套牌期間發(fā)生的違法記錄,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全部依法處理。對駕駛非法拼裝和報廢車輛的,在將機動車依法強制報廢的同時,將依法吊銷駕駛人的駕駛證。對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源頭管理力度。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把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fā)工作延伸到機動車品牌銷售店、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服務網(wǎng)點,并監(jiān)督現(xiàn)場按規(guī)定粘貼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防止不按規(guī)定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同時,為減少私自拆卸機動車后車牌躲避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攝錄,或偷盜他人機動車號牌違法犯罪行為,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登記、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等業(yè)務時,將嚴格監(jiān)督車輛安裝符合《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GA804)規(guī)定的固封裝置,防止挪用號牌等違法行為發(fā)生。
強化部門協(xié)作配合。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加強與治安、刑偵、工商部門協(xié)作,查處和取締制造、販賣假牌假證及制售偽造、變造號牌工具的窩點,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配合工商、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共同加大對機動車品牌銷售店、汽車修理廠和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監(jiān)管,清理機動車非法交易窩點。
設立舉報電話,歡迎群眾舉報。集中整治期間,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向社會公布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并開辟網(wǎng)上舉報、短信舉報等渠道,鼓勵廣大群眾舉報涉牌涉證違法行為,以及制作和販賣假牌假證窩點,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共同打擊違法犯罪。對舉報屬實的,各地將給予獎勵。
附件1:
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據(j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5號)第三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一次記12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記6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一次記1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達到第一款規(guī)定數(shù)量標準五倍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的“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2:
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種類
1.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
2.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3.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6.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的;
7.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