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1號
為加快產業(yè)結構調整,加強環(huán)境保護,綜合利用資源,規(guī)范行業(yè)投資行為,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磷肥行業(yè)健康發(fā)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產業(yè)政策,特制定《磷銨行業(yè)準入條件》,現(xiàn)予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對磷銨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huán)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jiān)管、產品進出口等工作中要以該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磷銨行業(yè)準入條件
聯(lián)系人:原材料工業(yè)司石化化工處張文明
聯(lián)系電話:010-68205570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磷銨行業(yè)準入條件
為有效遏制磷復肥行業(yè)盲目投資,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規(guī)范磷復肥行業(yè)發(fā)展,促進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產業(yè)政策,遵循調整結構、有序競爭、降低消耗、保護環(huán)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現(xiàn)對磷銨行業(yè)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yè)布局
(一)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各磷肥主要生產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要制定磷復肥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引導本地區(qū)磷復肥行業(yè)有序發(fā)展,抑制盲目擴張。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tài)保護區(qū)、風景旅游區(qū)、自然保護區(qū)、文化遺產保護區(qū)、飲用水源保護區(qū)內和國家及地方所規(guī)定的環(huán)保、安全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磷復肥生產裝置,已在上述區(qū)域內投產運營的磷復肥生產裝置,要根據該區(qū)域規(guī)劃要求,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內,原則上不再新建或擴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按照區(qū)域規(guī)劃搬遷項目除外)。搬遷的新建或改擴建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
(四)新建和改擴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銨生產企業(yè),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業(yè)總體規(guī)劃和磷復肥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必須符合國家及各級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或污染防治規(guī)劃。
二、工藝條件
按照區(qū)域規(guī)劃需搬遷的企業(yè)再新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時,必須有磷、硫資源保障,鼓勵利用冶煉副產硫酸資源,鼓勵磷酸梯級利用,項目建設同時必須配套建設氟回收裝置和磷石膏綜合利用項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與項目配套建設的硫酸裝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須同期采用低溫位熱能回收技術;采用硫鐵礦制酸的,必須采用稀酸洗凈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按照區(qū)域規(guī)劃需搬遷的企業(yè)再新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時,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滿足表1的指標要求:
表1 新建或改擴建磷銨及配套硫酸裝置綜合能耗指標
裝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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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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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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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能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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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二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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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tǒng)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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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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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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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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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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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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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一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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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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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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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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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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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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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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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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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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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鐵礦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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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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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xiàn)有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滿足表2的指標要求:
表2 現(xiàn)有磷銨及配套硫酸裝置綜合能耗指標
裝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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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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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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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能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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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二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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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tǒng)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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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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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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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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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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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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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一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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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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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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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類磷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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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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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類磷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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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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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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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類磷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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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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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類磷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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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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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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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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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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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鐵礦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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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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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Ⅰ類磷礦系指用于生產濕法磷酸及磷銨的磷礦原礦或經選別后礦粉(或礦漿)其P2O5含量>28.5%,主要雜質含量Fe2O3+AL2O3<6.5%。
注2:Ⅱ類磷礦系指用于生產濕法磷酸及磷銨的磷礦原礦或經選別后礦粉(或礦漿),其P2O5含量≤28.5%,主要雜質含量Fe2O3+AL2O3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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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xiàn)有硫鐵礦制酸企業(yè)副產的礦渣必須全部回收利用;現(xiàn)有磷銨企業(yè)必須配套建有規(guī)范的磷石膏堆場,未建磷石膏堆場的企業(yè)三年內必須完成裝置建設,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內必須達到年產生量的15%。達不到以上要求的企業(yè)必須關停。
四、環(huán)境保護
磷復肥生產必須達到國家環(huán)保要求,企業(yè)正常生產時污水必須做到封閉循環(huán),確需排放時須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未建氟回收裝置的三年內必須完成裝置建設,并保證裝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擴建項目的環(huán)保指標必須達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擴建磷銨項目的環(huán)保指標
污染物控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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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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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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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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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總磷(以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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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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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氟化物(以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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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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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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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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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中顆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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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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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有磷銨裝置的環(huán)保指標必須達到表4的要求:
表4 現(xiàn)有磷銨項目的環(huán)保指標
污染物控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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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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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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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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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總磷(以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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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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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氟化物(以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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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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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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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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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中顆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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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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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現(xiàn)有磷銨裝置也執(zhí)行表3的指標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企業(yè)必須關停。
磷石膏堆場建設應符合《一般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中第Ⅱ類一般工業(yè)固體廢物的要求,同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指南、規(guī)范等文件加強堆場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搬遷、新建或改擴建企業(yè)需要達到《磷肥行業(yè)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yè)水平”?,F(xiàn)有企業(yè)2014年前需達到“清潔生產先進企業(yè)水平”。
五、安全生產
磷肥生產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監(jiān)督與管理
(一)新建或改擴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相關部門在磷復肥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jié)能評估、環(huán)境評估、信貸融資、產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據本準入條件。
(二)新建或改擴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產裝置建成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工業(yè)、土地、節(jié)能、環(huán)保、安全、質檢等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lián)合檢查組,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企業(yè)備案材料提供)的有關建設內容;節(jié)能、安全、環(huán)保行政執(zhí)法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限期整改。
(三)按照國家已發(fā)布的《產業(yè)結構調整目錄》必須淘汰的,企業(yè)應主動選擇轉產或改產等方式,加緊淘汰步伐。
(四)各級磷復肥行業(yè)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產企業(yè)執(zhí)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級中介組織和行業(yè)協(xié)會要宣傳國家產業(yè)政策,加強行業(yè)自律,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五)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濕法磷酸及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產項目,節(jié)能、安全、環(huán)保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xù),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要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y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七、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所有類型的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產企業(yè)。
(二)本準入條件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并根據磷復肥行業(yè)發(fā)展情況和國家宏觀調控要求適時修訂。
(三)本準入條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