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4月21日召開的有關會議上獲悉,吉林省將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新的標準從5月1日起執(zhí)行。
根據省政府日前下發(fā)的文件規(guī)定,長春市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7.7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qū)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7.3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區(qū)和琿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6.8元/小時;其它縣(市)和長白山管委會月最低工資標準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6.3元/小時。
調整后,各檔次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比原標準提高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分別增長22%、21.8%、21.9%和22.1%,平均增長21.95%。調整后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達到了職工平均工資的37%,比原標準占職工平均工資比例提高3個百分點,基本符合吉林省“十二五”規(guī)劃綱要確定的“堅持最低工資標準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到2015年達到職工平均工資的40%以上”發(fā)展目標和省政府工作報告中的有關要求。 (孫鶴 馬爽 記者韓雪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