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安排好災區(qū)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及倒房重建工作,10月12日,海南省民政廳迅速出臺了《關(guān)于切實做好災后受災群眾生活安置及倒房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受災最嚴重的文昌、萬寧、瓊海、定安、陵水、三亞、海口等市縣予以具體指導,對受災群眾生活安置及倒房重建的救助對象、安置方式和內(nèi)容、補助政策和標準予以明確,并提出了具體要求。
海南省民政廳指出,本次災害的救助對象主要包括遭受洪澇災害導致住房、吃飯、飲水、穿衣、醫(yī)療等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受災群眾。重點救助對象是無房居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
省民政廳要求,對受災群眾的生活安置分三個階段進行安置。一是應急安置。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或損壞嚴重而緊急轉(zhuǎn)移到臨時安置點,或以搭建帳篷集中安置的受災群眾,由當?shù)卣y(tǒng)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間基本生活。二是過渡安置。災情穩(wěn)定后,鼓勵和引導應急安置的受災群眾,通過投親靠友、鄰里互助、租借臨時住所、政府部門保障等方式,進行分散安置,發(fā)放臨時性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其在回遷重建住房或修復損壞住房前基本生活。三是入住安置。爭取今年年底前,最遲在2011年春節(jié)前全部完成倒塌房屋恢復重建及損壞房屋修復任務(wù),使受災群眾得到妥善安置。對入住后生活確有困難并符合低保條件的受災群眾將其納入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省民政廳強調(diào),對遭受洪澇災害導致住房、吃飯、飲水、穿衣、醫(yī)療等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受災群眾,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糧、5元錢發(fā)放臨時生活救助款物;對重點救助的無房居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糧、10元錢發(fā)放臨時生活救助款物。救助款物發(fā)放時限為30天。每一位因災遇難人員,對其家庭按8000元發(fā)放撫慰金及安葬費。因災遇難人員的核定以市縣政府上報給省政府的名單為準。農(nóng)村受災居民住房倒塌的困難戶,每戶補助12000元。
省民政廳強調(diào),為做好受災群眾生活安置及倒房重建工作,必須做到:一是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二是全面準確核查災情。三是認真履行救助程序。四是加強救災款物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