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
發(fā)改價檢[2010]199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要求,各地不斷完善教育收費政策,連續(xù)多年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取得積極成效,各級各類學校的收費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依法收費的意識增強。但是,教育亂收費問題仍然存在,部分城市義務教育擇校亂收費問題仍很突出,一些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不規(guī)范,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整頓工作不徹底等,群眾反映仍很強烈。為認真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教育收費行為,按照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lián)席會議2010年工作安排,決定在新學期開學之際組織開展教育收費檢查。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專項檢查的范圍是各級各類學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涉及教育的收費行為。重點檢查2010年秋季開學以來發(fā)生的收費行為(具有連續(xù)性的重大亂收費行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專項檢查從9月1日開始,至12月15日結束。檢查工作分為自查自糾、重點檢查、處理整改三個階段。各階段的實施時間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地方實際作出具體安排。
(三)專項檢查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部署并組織實施。各地專項檢查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安排部署,具體檢查工作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級、交叉檢查等有效方式,要避免重復檢查。
二、工作重點
專項檢查要重點對以下政策落實情況和收費行為開展檢查:
(一)各級各類學校(民辦學校除外)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政策落實情況;
(二)未達到“四獨立”標準并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改制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亂收費的行為;不符合民辦學校認定標準要求,執(zhí)行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的亂收費行為;經(jīng)清理整頓轉回公辦學校仍按民辦學校標準高收費的行為;
(三)農(nóng)村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免除住宿費政策落實情況;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變相收取借讀費的行為;免除符合當?shù)卣?guī)定接收條件、在公辦學校就讀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學雜費、借讀費政策落實情況;
(四)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落實情況,在“三限”外以借讀生、民辦生等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的行為;
(五)公辦幼兒園(所)收費政策執(zhí)行情況;嚴禁以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為名收取安全管理費、電子識別卡費、門卡費、保安費等費用的政策落實情況;
(六)高等學校擴大范圍收取研究生學費,以熱門專業(yè)等名義提高標準收費,繼續(xù)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初次辦理)、押金、保證金的行為;
(七)高等學校未經(jīng)法定程序審批,以中外合作辦學、示范性軟件學院、研究生收費體制改革等名義亂收費的行為;
(八)學校違反自愿原則和非營利原則,強制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或從中牟利的行為;
(九)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向學校違規(guī)收取費用的行為;
(十)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越權設立教育收費項目、越權制定教育收費標準、違規(guī)下放教育收費審批權限等行為;
(十一)各地在價格舉報和近年來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其它突出問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當前,群眾對教育收費領域的改制學校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幼兒園(所)收費等問題反映依然比較強烈。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總結近年來治理工作成效與不足,正確估價當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面臨的形勢,繼續(xù)高度重視,認真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
(二)突出重點。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對近年來問題比較突出的學校加強回訪檢查,督促整改落實到位。充分發(fā)揮“12358”價格舉報電話的作用,暢通群眾投訴渠道,對舉報較多的學校要納入重點檢查范圍。
(三)嚴格執(zhí)法。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準確運用國家有關教育收費政策,耐心聽取被檢查單位的意見,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要加大對教育亂收費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對違法性質惡劣、弄虛作假、刁難對抗檢查、屢查屢犯的典型案件,除在經(jīng)濟上給予從重處罰外,還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做好總結。檢查結束后,各地要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認真歸納分析,提出對明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建議,并于12月底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表報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價格監(jiān)督檢查司)。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