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進口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交運便字〔2010〕10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鑒于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進口機動車輛進行注冊登記時,機動車行駛證的“品牌型號”是按照車輛識別代碼前8位錄入。經研究決定,現對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進口車輛在辦理《道路運輸證》時,統(tǒng)一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人應出具海關提供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復印件以此證明是進口的完整車輛。
2、核查人員依據《貨物進口證明書》上“貨名及規(guī)格”一欄中的產品型號檢索交通運輸部公布的《燃油消耗量過渡車型表》與《燃油消耗量達標車型表》(以下統(tǒng)稱兩表)。對車輛型號不在“兩表”范圍內的車輛,終止核查。
3、車輛型號在“兩表”范圍內的車輛,核查人員依據機動車行駛證“品牌型號”核對《貨物進口證明書》中“標記號碼”VIN前8位與車架上VIN碼的一致性。
4、核查人員依據《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規(guī)范》(廳運字【2010】33號)中的規(guī)定進行相關車輛參數、配置的核查工作。
5、對符合進入道路運輸市場條件的進口車輛,在配發(fā)的《道路運輸證》中“產品型號”登記為車輛識別代號(VIN)的前八位(即與車輛行駛證上“品牌型號”信息相一致)。
此工作程序只適用于對進口車輛的市場準入。同時要求各級運輸管理部門認真組織落實。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