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務警示第2號:
向“變調(diào)”的另行付費游覽項目說“不”
案例:某市100余名居民參加了當?shù)芈眯猩缃M織的“7天單飛海濱游”。游客代表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多次口頭申明旅行社一方不得強迫游客參加另行付費游覽項目,旅行社工作人員也表示同意,游客們滿以為這將是一趟讓人心情舒暢的熱帶風情之旅,但事實情況卻與他們的期望大相徑庭。行程第一天,地接導游就要求游客每人再交300元的費用,觀看“某表演”,面對這樣的“插曲”,大多數(shù)游客表示不愿意參加,拒絕再付300元。導游于是讓司機將大巴停下不走了,并對游客說“你們不交錢,我就無錢安排晚飯,賓館房間的鑰匙也拿不到”。最后經(jīng)過反復爭執(zhí),在與導游談妥了人均100多元的價格后,20多名游客無奈觀看了“某表演”。顯然,這樣的“業(yè)績”讓導游很不高興。在隨后的行程中,導游要么不給游客發(fā)房卡,讓幾十個人沒有地方??;要么與旅游大巴的司機一起“消失”,將游客丟棄在海灘;到了返程日,導游更要求每位游客再出100元錢,否則就不發(fā)給游客返程的火車票。在有關(guān)部門的干預下,上述問題雖得到了解決,但卻給游客心里留下了“傷痛”。
在“五一”國際勞動節(jié)假期即將到來之際,國家旅游局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所特向廣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要對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做出明確約定,合同中應明確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名稱和價格,并標明旅游者有自由選擇的權(quán)力。對旅行社單方面提出的所謂“臨時安排”、“由地接社或?qū)в蜗鄼C處理”等含混用語,旅游者須謹慎。
第二,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lǐng)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旅游者有權(quán)拒絕參加需要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lǐng)隊人員因旅游者拒絕參加需要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而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立即制止導游的行為,也可在結(jié)束旅游活動后,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要求賠償。
第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欺騙、脅迫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旅行社、導游人員和領(lǐng)隊人員,應當依有關(guān)法規(guī)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