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
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2009年11月29日,商務部發(fā)布第105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此次期終復審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3130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qū)的進口三氯甲烷將繼續(xù)采取原反傾銷措施。由于沒有利害關系方申請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fā)起調查,對印度產品的征稅措施將于2009年11月30日終止實施。
通常情況下,本次復審調查將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