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記者從福建省教育廳獲悉,福建已制定教育收費規(guī)程,要求各級各類學校的收費應嚴格執(zhí)行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自8月起,全省實行學校收費校長公告制度。屬于學期(年)初已確定的收費項目,在學生注冊前公告,公示持續(xù)時間不少于1周。屬于學期(年)中間發(fā)生的代辦代收項目,在收費前公告。除校長公告書榜文公示外,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牌、墻)張貼、電子屏幕滾播和登載校園網站等方式,將校長公告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實收總額、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等內容及時公示。收費后,學校應及時給每位學生發(fā)放正式票據。(記者 余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