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庭突發(fā)事件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職工今后可以申請支取住房補貼渡過難關。此外,如果市屬單位職工調到中央單位工作,也可以支取房補資金,同時辦理銷戶手續(xù)。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新近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補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北京市住房補貼交存職工調至在京中央和國家單位工作的,應由調入單位出具調入證明后辦理銷戶支取手續(xù);此外,住房補貼交存職工調離北京市的,也應該辦理銷戶支取手續(xù),住房補貼不再向調入單位進行轉移。
按照有關規(guī)定,北京市職工如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據(jù)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介紹,今后北京市住房補貼交存職工如果遇到家庭突發(fā)事件和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也可參照公積金銷戶支取的手續(xù),對其住房補貼資金進行銷戶支取,以緩解家庭困難。
按照此前的規(guī)定,職工住房補貼可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按市場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購住房的物業(yè)管理費、供暖費等住房消費支出。職工離退休、調離北京市或出國定居時,其個人住房補貼賬戶資金本息一次退還職工本人。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個人住房補貼賬戶資金本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按規(guī)定辦理支取手續(xù)。(記者 劉揚)
新聞鏈接: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指單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采取貨幣分配方式,向職工發(fā)放的用于住房消費的專項資金,北京市住房補貼交存職工涉及北京市行政區(qū)范圍內的市屬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或經濟組織的職工。
單位發(fā)給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單位發(fā)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委托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建立住房補貼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