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國古籍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報評定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定“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目的是加強對古籍保護工作的管理,推動各古籍收藏單位改善古籍保護條件,提高古籍保護工作水平,促進我國古籍保護工作健康、持續(xù)開展。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組織“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報評定工作。文化部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評選范圍包括全國范圍內的各類型圖書館、博物館等古籍收藏單位。
第五條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評選標準如下:
?。ㄒ唬┦詹毓偶臄盗恳话阍?0萬冊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數量在3000冊件以上;
(二)有古籍專用書庫;
(三)有專門的古籍保護機構和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健全;
?。ㄋ模┯袑m椆偶Wo經費。
第六條 申報及評定程序:
?。ㄒ唬└鲌D書館、博物館等古籍收藏單位,向所在行政區(qū)域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請。
?。ǘ叭珖偶攸c保護單位”申報單位須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提交申請報告、申報說明書、古籍保護計劃及其他說明材料。
(三)各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申報單位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報。中央直屬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向文化部申報。
?。ㄋ模┪幕繉ι陥蟛牧线M行審核,并將合格的申報材料送專家委員會評審。
?。ㄎ澹<椅瘑T會根據評選標準進行評審,提出“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推薦名單,提交文化部。
?。┪幕客ㄟ^媒體對“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推薦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ㄆ撸┪幕扛鶕<椅瘑T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七條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要按年度向文化部提交古籍保護情況報告。文化部每兩年一次組織專家對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進行評估、檢查,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不良后果的單位,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和摘牌處理。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省級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評定。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