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先后發(fā)布《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貨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2010 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 》,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政策。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根據(j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為支持職工合理住房消費,天津市調整了兩方面貸款政策:
一是對不同住房實行差別化的首付款政策。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且所購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所購住房建筑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50%的首付款。對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發(fā)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是恢復以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確定貸款限額。2009年4月,天津市暫時取消了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shù)確定公積金貸款限額。本次恢復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shù)確定貸款限額,規(guī)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高于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政策
一是調整繳存基數(shù)。自2010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由200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二是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繳存比例保持11%不變。目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11%,2010年仍維持該繳存比例。
三是設定嚴格的繳存基數(shù)上限。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1193元。
四是明確繳存基數(shù)下限。規(guī)定2010年繳存基數(shù)不得低于天津市現(xiàn)行最低月工資標準,即920元。
五是明確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條件。單位可根據(jù)自身經濟狀況,申請?zhí)岣?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企業(yè)前兩年連續(xù)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或40%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