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吉林省首部涉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條例。
《條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傷害的行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舉報家庭暴力行為。
《條例》規(guī)定,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協(xié)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婦聯(lián)、工會等組織應護特殊群體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這里所說的受害人不單包括婦女,也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成年男人。
《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訴,第一受理單位應當及時受理,需要移送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單位,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推諉,公安機關接警時應當迅速出警。負有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法定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行為未及時制止和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毛更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