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
(一)依申請保護
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fā)現(xiàn)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現(xiàn)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jiān)控;
(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xié)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中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保護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jiān)管過程中,對其發(fā)現(xiàn)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耙缆殭唷币辉~來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發(fā)現(xiàn)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
(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fā)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