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趙超、許祖華)前不久,廣東肇慶市端州區(qū)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譚日貴因帶隊公款出國旅游被網(wǎng)民曝光,被免去區(qū)委副書記職務,并責令辭去區(qū)長職務。譚日貴雖然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卻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臺盟陜西省委主委馬克寧認為,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因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意志造成的公共財產損失都應該構成犯罪。
馬克寧說,我國刑法里規(guī)定,個人貪污公款5000元以上就要處以有期徒刑,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為什么一個官員貪污公款5000元以上就可以判刑,而浪費了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公款卻可以安然無恙呢?馬克寧認為,浪費公款同貪污公款的社會危害性一樣巨大,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馬克寧建議,在刑法中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浪費公共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的定為浪費罪。這樣,既可以維護納稅人的利益,保護公共財產安全,也可以有效遏制腐敗,保障社會的安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