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記者 王圣志)“隨著礦業(yè)快速發(fā)展,也引發(fā)了全國范圍內搶登探礦權的新一輪‘跑馬圈地’,‘圈而不探’、‘囤積礦權’和‘倒賣礦權’的現象普遍存在?!比珖舜蟠怼~陵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韋江宏說, “國家應治理和規(guī)范探礦行為,清理前期形成的大量閑置探礦權,促使投資探礦者加快探礦步伐?!?/p>
據韋江宏代表介紹,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法是1986年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已表現出與目前礦業(yè)發(fā)展形勢和市場經濟發(fā)展現狀的不適應。由于新設探礦權成本很低,于是出現了一批不以采礦為目的的探礦權人,他們通過各種渠道獲取探礦權、囤積探礦權 ,伺機高價出售。而許多真正要投資探礦權的企業(yè)卻難以得到優(yōu)質礦權,只能通過高價購買,大大增加了前期的“灰色成本”,使后續(xù)的探礦活動難以為繼。
近年來,各地相繼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如提高探礦權申請的準入門檻,或者借鑒土地使用權的管理辦法采取招拍掛有償出讓等。但這些措施只是增加了新申請?zhí)降V權的難度和成本,卻沒有解決“圈而不探”和囤積、倒賣礦權等問題。更為重要的是,正常的探礦活動作為有益于國家和經濟發(fā)展的風險投資,應該得到鼓勵支持而不是限制。
韋江宏代表建議,國家應制定可操作的措施,清理前期形成的大量閑置探礦權,促使投資探礦者加快探礦步伐。提高探礦權申請門檻,以企業(yè)的技術水平、管理能力以及資金實力來制定標準,作為獲得探礦權的必要條件;對探礦權的面積作出最高限額,并設立探礦權期限;用經濟杠桿來增加探礦權維護費用,限制盲目占地和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