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屆]第三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臺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的規(guī)定,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等35個選舉單位于2008年1月分別選舉產(chǎn)生,共選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987名。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審議確認2987名代表的代表資格全部有效。
現(xiàn)將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予以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