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六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09年6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6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一、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二、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三、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及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準)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fā)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