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馬來西亞《2009年消費者保護(玩具安全標準)法》和《2009年消費者保護(安全標準認可證書和合格標志)法》,從2010年7月1日起,只有附帶測試報告的玩具才能在馬來西亞銷售。
按照新規(guī)定,玩具生產商應按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和消費保障部要求的格式以合格證書(CC)的形式向保障部提交聲明,聲明內容包括該玩具已經(jīng)過測試,符合規(guī)定的玩具安全標準,即已符合《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2009年消費者保護(玩具安全標準)法》、《2009年消費者保護(安全標準認可證書和合格標志)法》,以及海關(禁止進口)法令。值得注意的是,馬來西亞接受IS8124系列和EN71系列作為同等標準,并且認可ASTMF963-08為國際玩具安全標準。
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廣大玩具出口馬來西亞的企業(yè),首先應做好與出具測試報告的實驗室的合作事宜,產品測試需在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和消費保障部認可的實驗室或依據(jù)ILAC和APLAC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有條件達到規(guī)模生產的企業(yè)可自行設立企業(yè)內部實驗室,以求最大限度降低檢測費用,增強玩具出口的成本優(yōu)勢。其次應提高玩具自主設計水平,積極開發(fā)高端自主產品,加快產業(yè)升級,做好技術控制措施,克服產品同質化嚴重和創(chuàng)新力不足的弊病,培育玩具出口競爭力。